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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洪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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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

发布日期:2015-08-11浏览:1966

第五条员工首次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时,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巳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^
第六条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,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,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,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 源部。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《劳动合同》的意愿,通知员工签订《劳动合同》。员工在接到通知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,即视为自动待岗.
第七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,员工又不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的,劳动合同终止;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,可以终止劳动合同;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,合同亦应终止丨
第八条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,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。
第九条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,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、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,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,公司有权随时解 除劳动合同。
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,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十一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,不得在外应聘、兼职和就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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